案例分析——存貨質押無效
1、基本情況
A擔保機構為B公司提供500萬元貸款擔保。由于B公司經營管理不善,現金流出現問題,到期無法按約歸還銀行貸款,導致A擔保機構發生代償。
主要反擔保措施:B公司的存貨質押至A擔保機構名下。
2、出現的問題
簽訂了存貨質押合同,但未辦理存貨交付手續。
3、帶來的后果
在追償過程中,A擔保機構依法向法院申請處置B公司質押的存貨,由于只簽訂了存貨質押合同,未辦理存貨交付手續,法院認定A擔保機構無優先受償權,導致利益受損。
4、吸取的教訓
存貸質押未移庫監管,質押無效,代償追償時無優先受償權。
5、總結的經驗
以存貨質押為反擔保措施的應辦理交付手續,包括但不限于移庫、鎖倉、派駐倉管員等;如交付手續難已落實,則須在工商部門辦理存貨抵押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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